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根據題目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對於"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的詳細解釋,因為這個法條並未在問題的上下文中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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