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根據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辦理相關事宜。這表示特定非公務機關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其資訊和通信系統的安全。 2. 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需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遵循相關規定辦理該實施情形,即特定非公務機關需依法細細檢視並提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狀況。 參考資料: - 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本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