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员会所管特定非公务机关资通安全管理作业办法第5条的解释如下: 根据法条第1款,客家委员会有权选择特定的非公务机关,并在每年八月底之前通过实地稽核的方式来审查其资通安全维护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法条第2款,为了进行上述审查,客家委员会应制定稽核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稽核的依据和目的、时间周期、稽核小组的组成方式、保密义务、稽核方式、基准和项目等与稽核相关的事项。 根据法条第3款,在确定上述审查的基准和项目时,客家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国家的资通安全政策、国内外资通安全趋势、过去的稽核成效以及稽核资源等因素。 根据法条第4款,客家委员会在根据第1款确定受稽核的特定非公务机关时,应综合考虑其资通安全责任等级、资通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和程度、资通安全演练的成果、历年来受主管机关或客家委员会稽核的频率和结果以及其他与资通安全相关的因素。 参考资料: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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