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三個要點: 1. 客家委員會應在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 2. 稽核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 - 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受稽核者情形及理由(依據第七條第二項) - 其他相關事項 3. 客家委員會應在辦理稽核後的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項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此資料跟問題所參考的法條並無關聯,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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