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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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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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以下事項中可以以本局名義行文: 一、根據外交部的指示應該轉知的事項。 例如,外交部下令要求領事事務局通知駐外使領館有關某項重要事宜的指示,領事事務局可以使用外交部名義行文。 二、根據外交部制定的辦法進行督導的事項。 例如,外交部制定了一套辦法來監督領事事務的進行,領事事務局可以使用外交部名義行文來督促駐外使領館遵守相應的辦法。 三、已經向外交部報告並獲得核准的事項。 例如,領事事務局有一項計劃需要得到外交部的核准,一旦外交部核准並同意該計劃,領事事務局可以使用外交部名義行文來相關通知或執行相關事項。 以上是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解釋,該解釋參考了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本身。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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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