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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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卸任首長辦理交代時,應行移交事項及造送表冊如左: 一、大印或關防、其他供公務用之圖章及戳記。 二、案卷、案卷目錄、其他參考資料,如訪華人士及曾受中華民國政府贈勛人士名單及有關資料。 三、電報密本及附表。 四、護照、領事貨單及有關文件。 五、員工名冊,包括附屬機構員工在內。 六、包括經管代管部分之結存款項,未經呈准銷毀之歷年會計簿籍及憑證,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及各類會計報告底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七、不動產、不動產契據或租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動產之價值較高者,如汽車、電視機、電冰箱等,並應註明出產廠名及年份。 八、圖書及影片。 九、館務日誌。 十、載有待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摘要及其處理辦法之業務交代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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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交部所属駐外各机构首长交代规则第3条,卸任首长在进行交代时,应移交以下事项和提交书册: 1. 大印或关防、供公务使用的其他图章和戳记。 2. 案卷、案卷目录、其他参考资料,如访华人士和曾受中华民国政府赠勋人士名单和相关资料。 3. 电报密本及附表。 4. 护照、领事货单及相关文件。 5. 员工名册,包括附属机构员工在内。 6. 包括经管代管部分的结存款项,未经呈准销毁的历年会计簿记及凭证,包括现金出纳登记簿,经费分类明细账,签证电报费收入明细账,行政规费收入明细账,各月份银行对帐单进帐单,及各类会计报告底册等簿籍和凭证。 7. 不动产、不动产契据或租约,该机构所有及代管动产,动产的价值较高者,如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等,并应注明出产厂名及年份。 8. 图书及影片。 9.馆务日志。 10. 载有待办或未结重要案件摘要及其处理办法的业务交代册。 根据这条规则,卸任首长应当在交代过程中遵守以上规定,移交相应的文件和物品,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不动产和动产的移交应注明详细信息,以确保交接的准确性。同时,还需提交案卷、员工名册、财务记录等相关文件,以保证交接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参考资料: 1. 外交部所属駐外各机构首长交代规则。 2. 中华民国外交部官方网站。
- 規費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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