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經常費及臨時費歲入歲出預決算之編製,由會計處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據預算法規定,編製預算分配表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依各業務計劃分別實施內部分配,各主管司、處、室及會計處應負嚴密控制之責。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1條,外交部的經常費和臨時費的歲入歲出預決算是由會計處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編製。完成預算法的立法程序後,會計處會依據預算法的規定,編製預算分配表交給行政院主計處,並且根據各個業務計劃進行內部分配。各主管司、處、室和會計處都應該負責嚴密控制預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