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各機構經常費之內容如左: 一、人事費: (一) 薪俸:凡部派之職員及外交部在預算員額內核准僱用之雇員,依現行待遇標準支給之薪俸屬之。 (二) 各項加給:房租加給、房租津貼、地域加給、及雇員加給等屬之。二、房租:包括館舍及官舍租金。 三、辦公費:包括文具印刷郵電、水電煤氣汽油等消耗品工資及什項支出。 四、交際應酬費:分館長交際費及館員交際費兩項,應照六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外 (六一) 會二字第一四○一九號代電規定,關於對駐在國官員友邦使節及其他與外交僑務領務宣傳有關之交際,不得用於無關促進上述業務之私人酬酢,該項經費之支出如係因公餽贈禮品,支出憑證內應註明受贈人姓名、職銜、送禮場合、日期、禮物名稱等,如係宴客,支出憑證應由館長 (或邀宴館員) 及會計出納人員簽章,以自備材料宴客者,應註明所購物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列報宴客費用,並應加填宴客費用清單,其格式如左: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4288 頁)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20 條是關於駐外各機構的經常費用內容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這些經常費用包括人事費、房租、辦公費和交際應酬費。其中,人事費包括薪俸和各項加給,房租包括館舍和官舍租金,辦公費包括文具印刷郵電等消耗品的工資和其他支出,交際應酬費則分為館長交際費和館員交際費。 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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