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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人員於領到本人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時,應由其本人出具收據,送由主管部、會、局轉送審計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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