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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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於領到本人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時,應由其本人出具收據,送由主管部、會、局轉送審計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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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20條,當駐外人員領取本人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時,必須出具收據。收據需由其本人出具,並送交主管部門、會、局轉送審計部進行審核。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根據該法規,駐外人員在領取川裝費相關費用時,必須提供收據作為證明。例如,當駐外人員領取機票費用時,他們必須提供機票購買收據,以便主管部門、會、局轉送審計部進行審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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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