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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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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書面可以使用電子文件的形式。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來書面記錄相關事項。關於電子簽章的規定,根據我所了解,可以參考我們國家的《電子簽章法》。根據《電子簽章法》第 6 條規定,電子文件簽章可以與手寫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根據《電子簽章法》第 17 條,電子文件簽章需要達到一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被視為有效。具體的電子文件簽章要件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資料或相關的司法解釋與裁決。

  • 電子簽章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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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