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規定了受稽核者應如何處理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缺失或待改善情況。根據該條的內容,受稽核者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應以書面方式向外交部提出改善報告。改善報告的內容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進行擬定,並且受稽核者應適時向外交部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形。如果外交部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參考資料: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外交部。 範例: 根據《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的第10條,如果某機構在接受資通安全稽核後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的情況,例如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上存在問題,該機構應根據法規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向外交部提出改善報告。改善報告應詳細說明機構將如何解決問題並改進資通安全。外交部在收到改善報告後,可以根據機構提供的情報,要求機構進行進一步的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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