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根據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當特定非公務機關被外交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他們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計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