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文本,有關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 2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進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該按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這表示特定非公務機關在制定和執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細則,以確保資訊和通信系統的安全。 同樣地,根據第 2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應該按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細則,以確保該計畫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外交部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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