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5條,該條共有4項規定,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本部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根據這項規定,外交部可以在每年十月底前選擇特定的非公務機關進行現場稽核,以檢查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 2. 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外交部在進行稽核之前,需要制定稽核計畫,該計畫應包括稽核的依據和目的、稽核的期間、稽核小組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的方式、基準和項目等與稽核相關的事項。 3. 本部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根據這項規定,外交部在決定稽核的基準和項目時,應綜合考慮我國的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的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稽核成果和稽核資源等因素。 4.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根據這項規定,當外交部選擇特定的非公務機關進行稽核時,應綜合考慮該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的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過去接受主管機關或外交部稽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根據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舉一個與資通安全稽核相關的例子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5條,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委託相關單位辦理特定對象的技能檢定。這個例子是與政府內部的稽核相關,藉由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技能檢定,以評估特定對象的技能水準,因此與資通安全稽核有些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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