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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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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我們可以針對不同項款進行解釋。 第1項:根據該項,外交部在進行稽核前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這表示外交部在進行稽核前要事先提前通知被稽核的機構或個人,並且這個通知必須是以書面的方式進行。 第2項:根據該項,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外交部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前項通知後的五天內提出書面申請,以說明原因並要求變更稽核日期。這表示受稽核者有權利提出申請,但需要在特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3項:根據該項,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前述的申請只能提出一次。這表示受稽核者僅有一次機會可以申請變更稽核日期,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 根據這些規定,外交部在進行稽核時需要事先通知被稽核者,受稽核者有權利提出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但這個申請只能提出一次,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稽核的公正性和彈性。 參考資料: -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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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