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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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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3. 3.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第5條第1項之稽核時,受稽核者應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並執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2. 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可以以書面方式向外交部提出理由。 3. 外交部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並依審核結果辦理。如果認為有理由,應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載相關資訊;如果認為沒有理由,應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1項的規定辦理。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可以選擇在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恢復稽核作業。 根據上述資料,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主要規定了稽核程序和受稽核者的需配合程度,並強調受稽核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外交部進行審核。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外交部說明。外交部在收到書面後將進行審核並根據結果處理,如果認為有理由,將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中,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將要求受稽核者按照規定辦理。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外交部可以在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恢復稽核作業。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資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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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