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第5條第1項之稽核時,受稽核者應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並執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2. 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可以以書面方式向外交部提出理由。 3. 外交部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並依審核結果辦理。如果認為有理由,應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載相關資訊;如果認為沒有理由,應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1項的規定辦理。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可以選擇在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恢復稽核作業。 根據上述資料,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主要規定了稽核程序和受稽核者的需配合程度,並強調受稽核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外交部進行審核。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外交部說明。外交部在收到書面後將進行審核並根據結果處理,如果認為有理由,將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中,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將要求受稽核者按照規定辦理。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外交部可以在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恢復稽核作業。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資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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