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 二、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 三、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 四、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 五、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文字,以下是對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12條的逐條釋義: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第12條列出了各機關在舉辦國際會議時應該配合辦理的事項。根據該條的內容,各機關的配合措施如下: 一、 外交部及內政部應該配合辦理相關的入境簽證和出入境事務。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在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該衡量國家利益、申請人的個別情況以及申請人所在國家與我國的關係,來決定是否批准簽證申請。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申請人需要填寫簽證申請書表,並提供有效的外國護照和最近六個月的照片,提交給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的機構進行核准。 二、 治安機關應該配合辦理與參加會議人員的安全事項。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警政署是負責辦理入出國管理和警察行政事務的機關,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在處理入出國及移民事務時,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所屬於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處理本國人民的入出境有關事宜。因此,治安機關可以提供相關的安全保護,以確保會議參加者的安全。 三、 地方警察機關應該配合辦理會議場地秩序和交通安全事項。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下屬的警察局是負責處理警察行政事務的機關。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入出境管理局,負責處理本國人民的入出境有關事宜。地方警察機關可以協助維持會議場地的秩序和交通安全。 四、 觀光事業機關應該配合辦理與參加會議人員的觀光活動事項。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觀光事業機關可以提供參加會議人員相關的觀光活動。 五、 主管機關應該協助辦理會議的其他相關支援事項。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主管機關可以提供其他的支援事項,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根據以上資料,各機關團體在舉辦國際會議時應該根據上述法條進行相應的配合工作,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