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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二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 8–125

8
為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及提高我國國際地位起見,各機關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爭取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
9
  1. 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2. 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決定並配合協助。
10
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11
舉辦國際會議應切合國際禮儀,提昇國家形象,並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國參加會議人員之交通及食宿問題。 二、會議程序及節目之安排。 三、會議主辦及協助人員之遴派。 四、安全問題。 五、其他有關事項。
12
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 二、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 三、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 四、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 五、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