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及提高我國國際地位起見,各機關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爭取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各機關團體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力爭取國際會議在本國舉辦,以增進各國人民對本國的友好與瞭解,並提高本國的國際地位。這意味著各機關團體在組織或參加國際會議時,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合作,爭取國際會議的主辦權。例如,在組織國際會議時,可以與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外單位合作,推動該會議在本國舉辦;或者,當本國被邀請參加國際會議時,應主動積極參與並發揮積極的作用,以提高本國的國際形象和地位。另外,對於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會議,各機關團體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設施,確保該會議的順利進行。具體的執行細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規定和協商。該法規的目的在於推動本國與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本國在國際間的聲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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