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資料,第9條規定了各機關團體參加和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的準則。根據法規: 1. 舉辦國際會議需要經過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的協商和決定。當各機關主動尋求或因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請求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時,必須就舉辦會議的條件和相關政治問題進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然後才能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2. 如果是民間團體舉辦國際會議,則主辦團體應詳細提出計畫,提交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並由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共同審核舉辦會議的條件和有關政治事項,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根據法條的內容,目的是確保任何在國內舉行的國際會議都經過相應的審查和批准程序,以確保會議的條件和政治問題符合國家的利益和政策。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相關案例則需要參考最新的內政部、外交部以及其他相關機關的相關公告、規定和文件,以獲得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 - 外交部官方網站 - 內政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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