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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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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2. 2.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決定並配合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資料,第9條規定了各機關團體參加和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的準則。根據法規: 1. 舉辦國際會議需要經過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的協商和決定。當各機關主動尋求或因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請求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時,必須就舉辦會議的條件和相關政治問題進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然後才能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2. 如果是民間團體舉辦國際會議,則主辦團體應詳細提出計畫,提交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並由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共同審核舉辦會議的條件和有關政治事項,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根據法條的內容,目的是確保任何在國內舉行的國際會議都經過相應的審查和批准程序,以確保會議的條件和政治問題符合國家的利益和政策。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相關案例則需要參考最新的內政部、外交部以及其他相關機關的相關公告、規定和文件,以獲得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 - 外交部官方網站 - 內政部官方網站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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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9 條規定:「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