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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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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10條,當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之後,主辦機關或團體應立即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參加並提供指導與協助。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外交部行政協調函文,當國際會議計畫在台灣舉辦之後,主辦機關應即刻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外交部的代表參加,以提供指導與協助。 依據內政部相關規定,如果國際會議決定在台灣舉行,主辦機關應立即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內政部的代表參加該委員會,以提供指導與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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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10 條規定:「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