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10條,當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之後,主辦機關或團體應立即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參加並提供指導與協助。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外交部行政協調函文,當國際會議計畫在台灣舉辦之後,主辦機關應即刻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外交部的代表參加,以提供指導與協助。 依據內政部相關規定,如果國際會議決定在台灣舉行,主辦機關應立即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內政部的代表參加該委員會,以提供指導與協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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