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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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第2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為了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的國家投資並拓展海外市場, 進一步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的經貿關係, 特別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的融資。根據該條條文,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需要根據保證業務的執行情形, 評估所需資金並報請外交部, 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細節如執行保證業務的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則由董事會另行決定。此外,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有權根據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保證業務, 並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公告;如果之後評估後認為有必要恢復辦理該項業務, 也需經過相同的程序。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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