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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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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且在當地國使用者,其外文本及中文譯本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當地國使用,駐外館處認有必要者,亦同。
  2. 2.前項文書,在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前項規定。
  3. 3.第一項文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應要求當事人送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其內容如下: 1. 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且非在當地國使用者,其外文本及中文譯本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當地國使用,駐外館處認有必要者,亦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護照申請所需的文件是用外文寫成的,除了英文外,必須附上中文翻譯。如果這些文件是在國外製作的,並且不是在當地國家使用的,則外文版本和中文翻譯都應經過駐外館處的驗證。如果在當地國家使用這些文件,駐外館處視情況而定是否需要驗證。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外交部網站上的資料,外國護照在申請台灣簽證時,需要連同簽證申請書一起送交外交部或駐外代表處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3 項)。 2. 前項文書,在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前項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在香港和澳門製作的文件,如果由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和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處理護照業務,則準用前項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的網站資料,香港和澳門居民在申請台灣普通護照時,必須聯繫香港和澳門辦事處進行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文件以及申請表格等(外交部在香港及澳門的辦事處的網站資料)。 3. 第一項文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應要求當事人送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文書是在大陸地區製作的,並且由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和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處理護照業務,則應要求當事人提交給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法務部入國出國及移民署的網站資料,中國大陸居民在申請台灣普通護照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及申請書,並且遞交給中國大陸當地的中華民國國民黨駐當地辦事處進行驗證(國家、同樣作風,入國出國及移民署的網站資料)。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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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