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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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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確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9條的詳細內容。對於這條法規的釋義和相關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990518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規範之文件證明事務與目前駐外館處辦理該項事務依據之「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及準用公證法之相關規定,有相當差異,考量主管機關需有準備、宣導之期間,以利本條例之施行,爰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1061107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518 制定)

本條例規範之文件證明事務與目前駐外館處辦理該項事務依據之「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及準用公證法之相關規定,有相當差異,考量主管機關需有準備、宣導之期間,以利本條例之施行,爰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10611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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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9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