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確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9條的詳細內容。對於這條法規的釋義和相關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資料。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規範之文件證明事務與目前駐外館處辦理該項事務依據之「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及準用公證法之相關規定,有相當差異,考量主管機關需有準備、宣導之期間,以利本條例之施行,爰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規範之文件證明事務與目前駐外館處辦理該項事務依據之「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及準用公證法之相關規定,有相當差異,考量主管機關需有準備、宣導之期間,以利本條例之施行,爰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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