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華僑學校教職員在任期內非確有失職或其他不得已事故雙方不得中途解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1條規定,華僑學校的教職員在任期內,除非確有失職或其他不得已的事故,雙方不得中途解約。這意味著教職員在任期內,除非發生失職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不能隨意解除合約。這是為了保護學校和教職員的權益,確保雙方能夠履行合約中的義務。如果教職員違反這一規定,學校有權根據相關法規或學校章程進行懲處或解聘處理。 參考資料: 1. 華僑學校規程 2. 教育部「華僑學校組織設置及設校標準辦法」
- 非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