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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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有關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事項,在未設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地區,得報請我駐當地或附近之代表機構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華僑團體辦理,或逕報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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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華僑學校規程第41條規定,如果在某地區尚未設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相關事項可以報請駐當地或附近的代表機構,或者經僑務委員會指定的華僑團體辦理,也可以直接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華僑學校規程」,這是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訊來得知的。其中提到的「僑務委員會」指的是台灣的「僑務委員會」,而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其他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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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