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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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僑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一律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三等病床,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遷往;如有自行超等住院者,其超等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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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第8條,當僑生因傷病需要住院時,限定使用三等病床。如果沒有三等病床,經承保機構同意,可以住二等病床,但一旦有三等病床可用,就必須轉移到三等病床上。如果自行選擇超過規定等級的病床住院,超過的費用則需要自行負擔。 此法規限制了僑生在傷病住院時可以使用的病床等級,並規定了如果沒有指定的病床等級可用,可以經承保機構同意住用更高等級的病床。這條法規旨在控制醫療費用,確保僑生只能使用符合其資格等級的病床。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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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