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辦法所指的「書面」可以使用電子文件。這表示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可以使用電子形式的文件作為有效的書面證明。例如,在進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作業時,相關的文件可以以電子檔案的方式來保存和傳遞,並且可以使用電子簽章來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樣可以提高效率並符合現代科技發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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