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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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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受稽核者在發現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存在缺失或待改善情況後,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向僑務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改善報告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並依照該法律的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進行。受稽核者在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適時提供書面報告闡明改善執行的情況。如果僑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參考資料: -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 -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第3條 範例: 根據該法規,如果一家特定非公務機構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存在缺失或待改善的情況,他們應該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向僑務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例如,如果稽核發現該機構在防火牆設置方面存在缺失,他們應該在改善報告中提出具體的計劃來改善該問題。在接收改善報告後,僑務委員會可能要求該機構提供進一步的說明或調整措施,以確保資通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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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