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根據該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在完成稽核作業後的一個月內,必須將稽核結果報告提交給受稽核者。 2.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稽核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 - 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受稽核者的情況和理由 - 其他相關事項 3. 本會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在進行稽核後,應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僑務委員會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了資通安全稽核,並發現了一些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根據該法條的要求,僑務委員會必須在完成稽核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稽核的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另外,僑務委員會也需要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將稽核結果報告彙整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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