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僑務委員會需要進行稽核,為了確保稽核的有效性,根據同條第四項的考量因素和實際需求,應該組成相應的稽核小組。 2. 稽核小組的成員數應該在三至七人之間,必須是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具有稽核所需的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其中,公務機關代表的數量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3. 若稽核小組的成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主動迴避參與該次稽核工作: - 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 - 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相似關係。 - 本人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在機關、事業或單位擔任過職位,該機關、事業或單位曾向受稽核者提供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 - 其他足以認定參與稽核小組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況。 4. 僑務委員會應與稽核小組成員以書面約定避免利益衝突事項,並確定執行稽核工作的保密義務。 範例與參考資料: 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之規定,在組成稽核小組時,公務機關代表的數量不得少於全體成員數之三分之一。此規定可以保障稽核小組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2017年修訂)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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