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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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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3. 3.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僑務委員會對於受稽核者進行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的稽核程序。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條文解釋: - 第一項:本會有權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協力或相關文件證明供現場查閱,以評估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此外,本會也可以進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 第二項: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前項要求的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則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 第三項:本會在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本會有權停止稽核作業的全部或一部分。 - 一、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則應將審核的依據和相關資訊記載在稽核結果報告中。 - 二、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沒有正當理由,則應要求其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進行配合;如果已經停止稽核作業,則可以選擇在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重新進行稽核。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資訊安全管理法》第15條,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應該制定、實施資訊安全管理措施,在必要時提供相關文件供外部單位稽核。這項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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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