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僑務委員會對於受稽核者進行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的稽核程序。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條文解釋: - 第一項:本會有權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協力或相關文件證明供現場查閱,以評估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此外,本會也可以進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 第二項: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前項要求的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則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 第三項:本會在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本會有權停止稽核作業的全部或一部分。 - 一、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則應將審核的依據和相關資訊記載在稽核結果報告中。 - 二、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沒有正當理由,則應要求其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進行配合;如果已經停止稽核作業,則可以選擇在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重新進行稽核。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資訊安全管理法》第15條,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應該制定、實施資訊安全管理措施,在必要時提供相關文件供外部單位稽核。這項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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