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條,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根據法條第一項規定,僑務委員會在進行稽核前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稽核計畫。 2. 根據法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稽核,則可以在收到稽核通知後的五天內以書面方式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詳細敘明理由。 3. 根據法條第三項規定,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否則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當一個非公務機關收到僑務委員會的稽核通知後,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按照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在通知後的五天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請求延遲稽核日期一次。然而,根據法條的限制,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只能申請延遲稽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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