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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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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根據法條第一項規定,僑務委員會在進行稽核前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稽核計畫。 2. 根據法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稽核,則可以在收到稽核通知後的五天內以書面方式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詳細敘明理由。 3. 根據法條第三項規定,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否則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當一個非公務機關收到僑務委員會的稽核通知後,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按照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在通知後的五天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請求延遲稽核日期一次。然而,根據法條的限制,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只能申請延遲稽核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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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