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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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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以會長或總幹事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了該組織對外行文的方式。根據此條款,國軍體育總會的對外行文應使用會長或總幹事的名義進行。這表示在向外部單位或組織發送文件或函件時,必須以會長或總幹事的名義進行。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組織的聲明和文件具有官方性和負責性。 參考資料: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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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會對外行文,以會長或總幹事名義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