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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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以會長或總幹事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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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了該組織對外行文的方式。根據此條款,國軍體育總會的對外行文應使用會長或總幹事的名義進行。這表示在向外部單位或組織發送文件或函件時,必須以會長或總幹事的名義進行。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組織的聲明和文件具有官方性和負責性。 參考資料: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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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