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該法規施行之日起,經過兩年而消滅。但若該期限屆滿後,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則可再延長六年。這意味著受害人或其家屬必須在兩年內提出申請,否則其權利將消滅。然而,如果在該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請,仍有機會在延長的六年內提出申請。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受害人及其家屬能夠及時提出申請,以獲得補償金。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立法理由明定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後,經過二年而消滅,俾使法律關係得以確定。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故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本條例申請補償期限僅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然此申請時間短暫,且加上政府未能全面宣導此項法令措施,亦未考量民眾是否均可利用網路資源查詢相關申請補償事宜,致仍有許多民眾不知此項法律規定而錯失申請時間。為符合政府制訂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以期所有受害人均能受補償,因此延長申請期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後,經過二年而消滅,俾使法律關係得以確定。
一、增訂第二項。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故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本條例申請補償期限僅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然此申請時間短暫,且加上政府未能全面宣導此項法令措施,亦未考量民眾是否均可利用網路資源查詢相關申請補償事宜,致仍有許多民眾不知此項法律規定而錯失申請時間。為符合政府制訂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以期所有受害人均能受補償,因此延長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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