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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2.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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