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根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10條,核定的補償金如申請人自通知收到之日起已經逾過兩年而未領取,則該補償金將歸屬國庫。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條例本身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施行細則》。根據這些文件,可以得知該條文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償金能夠及時發放給受害人,並且避免長時間未領取的情況發生。如果申請人逾過兩年都未領取補償金,則該財產應被退還給國庫,以確保公共財產的使用效益。 範例:假設某人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依照該條例向國家申請補償金,並且核定後通知該人。然而,該人因某些原因未能在通知後的兩年內領取補償金,則根據該條文,該補償金將歸屬國庫。
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明定核定之補償金,經申請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領取者,補償金歸屬國庫。
明定核定之補償金,經申請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領取者,補償金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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