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9條規定了補償委員會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的審查程序。根據該條款,如果補償委員會對調查、鑑定結果有疑義,他們有權自行進行調查或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重新進行調查、鑑定。如果補償委員會認為符合補償規定,他們會審定補償金的基數。如果不符合補償規定,補償委員會會以書面的方式說明拒絕的理由。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不可從上述提供的內容中得出,因為該內容僅包含補償委員會對於調查、鑑定結果的審查程序,並未提供直接參考相關範例的資訊。對於這條法規的解釋,需要進一步參考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的全文或其他相關法律資料。
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立法理由一、明定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之處置。 二、經審核不符合發放補償金者,處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明定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之處置。 二、經審核不符合發放補償金者,處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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