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8條的規定,遺屬的分類順序如下: 1.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屬有多人,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領。如果不能協調,則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果有遺屬拋棄領受權,則由其餘的遺屬領受補償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軍軍事勤務造成人民傷亡,遺屬包括配偶、父母和兩個兄弟。根據第8條的規定,配偶是第一順序的遺屬,所以配偶優先領受補償金。如果配偶拋棄領受權,則由遺屬中的其他人平均分配補償金。
前條所稱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遺屬身分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領,不能協調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拋棄領受權時,由其餘遺屬領受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遺屬之範圍及其申領補償金之順序。 二、第二項明定認定遺屬身分之基準日,以杜爭議。
一、參考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遺屬之範圍及其申領補償金之順序。 二、第二項明定認定遺屬身分之基準日,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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