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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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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申請補償金需要本人或死亡者的遺屬提供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例如,一位軍人在軍事行動中受傷,他的家屬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相關報告。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的身分、傷亡情況和財物損失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同時也要確認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中的情形。對於受傷致使有身心障礙的人,政府應該指定公立醫院或國軍醫院,依照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的情況,按照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來鑑定其等級。然後政府將調查和鑑定的結果轉送給補償委員會進行審定。例如,一位軍人在執行任務時受傷致使有身心障礙,政府應該通過醫院鑑定來確定其等級,並將調查和鑑定結果提交給補償委員會進行審定。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傷殘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傷殘狀況,按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表,鑑定其殘等,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補償金申請程序。   二、有關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事故發生之地方政府最為瞭解,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詳予調查、鑑定,並將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1080531 修正)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受傷致身心障礙」;「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表」修正為「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殘等」修正為「等級」。又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修正後之「受傷致身心障礙」,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088011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補償金申請程序。   二、有關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事故發生之地方政府最為瞭解,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詳予調查、鑑定,並將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108053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受傷致身心障礙」;「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表」修正為「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殘等」修正為「等級」。又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修正後之「受傷致身心障礙」,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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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7 條規定:「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