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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2.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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