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編組及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5條的規定,補償委員會的組成是由一位主任委員、兩位副主任委員和十二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則分別由國防部和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的十二個席位則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來擔任。至於補償委員會的編組和實施要點,則需要經由國防部向行政院報請核定。根據這項條款的解釋,補償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和職責分配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並且涉及到國防部、內政部和行政院等相關政府機構的參與。
補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編組及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補償委員會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主任委員,並置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期使補償委員會兼具公信力與代表性。 二、補償委員會編組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明定補償委員會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主任委員,並置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期使補償委員會兼具公信力與代表性。 二、補償委員會編組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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