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處理本條例補償事宜,應設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補償委員會)。
根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4條,國防部需設立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補償委員會)。根據最新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補償委員會由國防部組織,並負責補償事宜的審查與研究。其範疇包括對因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的補償申請進行審查、補償金額的確定、補償方式的規範等工作。該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因軍事勤務而受傷或死亡的人民及其家屬的權益,並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補償。補償委員會的成立旨在有效地處理與補償有關的事務,確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國防部為處理本條例補償事宜,應設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補償委員會)。
立法理由執行本條例,因涉及國防部、內政部等部會及地方政府,為使事權統一,爰明定國防部應設「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失補償委員會」之專責任務編組單位,俾統籌處理本條例之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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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條例,因涉及國防部、內政部等部會及地方政府,為使事權統一,爰明定國防部應設「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失補償委員會」之專責任務編組單位,俾統籌處理本條例之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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