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條例所指的國軍軍事勤務是指除戰爭以外,現役軍人所執行的軍事勤務。具體軍事勤務的範圍由行政院來確定。 參考資料: 1.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2. 行政院的相關命令或指導文件
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國軍軍事勤務範圍至為廣泛,舉凡實彈演訓、軍事運補、戰備構工、設置阻絕障礙等均屬之,尚難一一列舉,爰明定其定義,以利執行。惟戰爭時期,敵我雙方攻守時之作戰行為,由於難辨人民之傷亡損害係何方造成,且屬國民應忍受之範圍,一般多不予補償,爰予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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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範圍至為廣泛,舉凡實彈演訓、軍事運補、戰備構工、設置阻絕障礙等均屬之,尚難一一列舉,爰明定其定義,以利執行。惟戰爭時期,敵我雙方攻守時之作戰行為,由於難辨人民之傷亡損害係何方造成,且屬國民應忍受之範圍,一般多不予補償,爰予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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