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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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經公布或發布後,由法制司通知法規主管單位印製。前項修正之法規雖僅修正部分條文,仍應印製法規全文。 法規主管單位將新印之法規,除依國軍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之發行種類擇一發行外,並應送八百份交法制司更換國防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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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1 條規定了法規的公布、發布和印製程序。根據該條的規定,制定或修正的法規在公布或發布後,法制司會通知法規主管單位進行印製。即使修正的法規僅局限於部分條文,仍然需要印製整個法規的全文。此外,法規主管單位應當將新印製的法規根據國軍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選擇一種發行方式,同時還應該送交八百份給法制司,以用於更換國防法規彙編。 根據參考資料,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1 條的內容與法制司和法規主管單位印製、發行國防法規相關。這個法條的適用範例可能是當國防部制定或修正某項法規後,根據法制司的要求,法規主管單位通知印製該法規的全文。然後,法規主管單位再根據國軍文書處理手冊的要求,選擇合適的發行方式(例如,印刷成冊、提供電子版本等),並且將八百份新印製的法規交給法制司,用於替換國防法規彙編中的舊版法規。
- 國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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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