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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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法規由法規主管單位負責校對。發行後發現錯誤,應即重新印製抽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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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規定,印製法規的責任由法規主管單位負責校對。如果在發行後發現了錯誤,應立即重新印製並更換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為《法制處法制查考》(2014年9月22日修訂)的《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根據該規則,法規主管單位負責印製法規並進行校對,假如在發行後發現有錯誤,則應立即重新印製並更換相關文件。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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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