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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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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法規由法規主管單位負責校對。發行後發現錯誤,應即重新印製抽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規定,印製法規的責任由法規主管單位負責校對。如果在發行後發現了錯誤,應立即重新印製並更換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為《法制處法制查考》(2014年9月22日修訂)的《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根據該規則,法規主管單位負責印製法規並進行校對,假如在發行後發現有錯誤,則應立即重新印製並更換相關文件。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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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規定:「印製法規由法規主管單位負責校對。發行後發現錯誤,應即重新印製抽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