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就醫政策與全民健保計畫釐訂、執行、考核。(二)所屬醫療機構施政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三)醫療技術及作業程序研究、協調、建議。 (四)就醫床位調節及處理照顧。 (五)政府推動醫療衛生中長程計畫,有關榮民醫療機構協調、所屬醫療機構協調、執行、配合處理。 (六)所屬醫療機構醫療資訊、病患異動調查分析及醫務表報彙辦。 (七)所屬醫療機構經費、預算需求、協調編列、運用、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榮民病患非健保給付經費、病房費差額、患伙食費差額、掛號費及轉院旅運費之協調、審查與督導。 (九)所屬醫療機構房舍整建、保修、協調、處理。 (十)所屬醫療機構一般設施、車輛油料、病患被服等籌補、督導協調處理。 (十一)戰時擴大醫療機構收容計畫策訂與協調、督導。 (十二)榮民、榮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與建議。 (十三)所屬醫療機構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審查與管制。 (十四)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計畫、執行及督導。 (十五)所屬醫療機構臨床醫學與教學研究計畫。 (十六)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資源數位化合作網整合作業。 (十七)其他有關就醫綜合業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編制、進用、召、訓等協調、處理作業項。 (二)醫事人員國內外儲訓及在職訓練,參加開會等協調。 (三)所屬醫療機構衛材藥品品項審核。 (四)就醫醫院協調及輔導。 (五)所屬醫療機構評鑑與評比等。 (六)榮民醫療機構相互醫療技術支援、輔導暨與非榮民醫療機構建教合作、醫療技術支援、輔導。 (七)醫事人員參加各項與本職有關協會或活動。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協調處理。 (九)所屬醫療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協處。 (十)配合衛生署及健保局區域醫療系統整合服務業務。 (十一)國際醫療服務及救援業務。 (十二)衛生署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救護業務。 (十三)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業務。 (十四)委託各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公費生畢業服務、分發作業。 (十五)其他有關所屬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環境保護政策之建議,環保施政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 (二)所屬機關(構)環保設施保養維修之建議、協調。 (三)所屬機關(構)廢棄物、廢污水、空氣污染、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治、工程、管理、處理(置)、改善之建議、協調。 (四)所屬機關(構)環境影響評估之建議、協調。 (五)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可能產生各項污染之預防建議、協調。 (六)所屬機關(構)辦公大樓(室)推行環保運動之建議、協調。 (七)所屬機關(構)環境衛生(居室、廚房、廁所、飲用水、病蟲媒管制)之建議、協調。 (八)所屬機關(構)禁煙及戒(反)毒業務之建議、協調。 (九)所屬機關(構)土地開發、水土保持、景觀美化、生態保育之有關環保問題之建議、協調。 (十)所屬機關(構)衛生檢查輔導之建議、協調。 (十一)所屬機關(構)環保專責人員管理、培訓之建議、協調。 (十二)督導所屬機關(構)環境資訊及各項檢驗報告之建議、協調。 (十三)所屬醫療及安養機構復健計畫及檢定業務處理、協調。 (十四)所屬機關(構)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策畫、督導、考核。 (十五)身障重建復健策劃、義肢具籌裝及就養榮民缺牙膺復預算之編列、協調、處理。 (十六)住院病患康復檢定計畫處理及所屬醫療機構職能治療。 (十七)所屬安養機構之醫療作業、醫療裝備申購協調輔導、考核等。 (十八)所屬安養機構醫事人員之進用等協調、處理。 (十九)高齡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擬定協調、審查。 (二十)其他有關所屬機關(構)環保、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身障輔具、復健職能治療及所屬醫療、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業務。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1條,包括三個科別,以下是對每個科別的釋義: 第一科: 1. 負責制定、執行和評估退役軍人及其家屬的醫療和全民健康保險計劃。 2. 負責制定和監督所屬醫療機構的政策和業務,並進行審核。 3. 負責研究、協調和建議醫療技術和作業程序。 4. 負責調整醫療床位和照護處理。 5. 負責協調和執行政府推動的醫療衛生長期計劃,以及協調醫療機構之間的合作。 6. 負責醫療資訊、病患異動調查分析和醫務報表的處理。 7. 負責編制和監督所屬醫療機構的預算需求和運用。 8. 負責協調和監督所屬醫療機構的非健保給付經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協調和審查。 9. 負責所屬醫療機構的建築、維修、協調和處理。 10. 負責協調和監督所屬醫療機構的一般設施和車輛維護,以及照顧等。 11. 負責制定並協調戰時擴大醫療機構的收容計劃。 12. 負責規劃和建議退役軍人和其家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計劃。 13. 負責審查和監管所屬醫療機構參與公共建設項目中的民間投資。 第二科: 1. 負責協調和處理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的編制和任用。 2. 負責協調醫事人員的國內外培訓和參加會議等事務。 3. 負責審核所屬醫療機構醫療材料和藥品。 4. 負責協調和輔導就醫醫院。 5. 負責評估所屬醫療機構的表現和評比。 6. 負責協調和輔導榮民醫療機構與非榮民醫療機構的合作和技術支援。 7. 負責協調醫事人員參與相關協會或活動。 8. 負責協調處理醫療爭議。 9. 負責維護醫療人員的權益和解決糾紛。 10. 協助健保局區域醫療系統整合服務業務。 11. 負責國際醫療服務和救援業務。 12. 負責應對衛生署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救護業務。 13. 負責醫療作業基金的管理。 第三科: 1. 負責建議環境保護政策並制定和執行相關計劃。 2. 負責協調所屬機構的環境設施保養維修。 3. 負責有關廢棄物、廢污水、空氣污染和有毒化學物質的污染防治、管理和處理。 4. 負責協調所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估。 5. 負責預防營繕工程產生的各種污染問題。 6. 負責推行環保運動以及辦公大樓的環保措施。 7. 負責環境衛生(包括住宅、廚房、廁所、飲用水和病媒控制)的建議和協調。 8. 負責禁煙和戒毒業務的建議和協調。 9. 負責土地開發、水土保護、景觀美化和生態保育的相關環保問題的建議和協調。 10. 負責衛生檢查和輔導。 11. 負責管理和培訓環保專員。 12. 負責監督所屬機構的環境資訊和檢驗報告。 13. 負責復健計劃和檢定業務的處理和協調。 14. 負責規劃、督導和考核相關的預防保健和傳染病防治策略。 15. 負責義肢配備和照護以及牙齒修復預算的編列和協調。 16. 負責病患康復檢定計劃和臨床職能治療。 17. 負責協調所屬醫療和安養機構的醫療業務和醫療設備採購。 18. 負責協調和處理醫事人員的進用和其他相關事務。 19. 負責高齡醫學研究計劃的制定和審查。 20. 其他相關的環保、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身障輔具、職能治療和長期照護業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https://www.vac.gov.tw/) - 衛生署網站(https://www.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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