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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20–3920

20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與工作計畫指示及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批閱及判。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各附屬機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五、各級人員依權責任免考核及獎懲。 六、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定。 七、委員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主持。 八、其他有關政務處理。
21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及工作計畫襄助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閱及襄助指示處理。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四、所屬機關(構)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五、秘書長擬議陳核案件襄助核批處理。 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委員會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時代為主持。 七、其他有關會務襄助。
22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處室工作指揮督導及紀律整飭。 五、各處室職員調配核議。 六、各處室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 七、所屬機關(構)監督指導及考核核議。 八、人事權責依規定核擬及核准。 九、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議。 十、對外聯繫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務襄贊。
23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秘書長處理日常業務。 二、各處室文稿閱。 三、機密文件之撰擬。 四、計畫報告審核。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六、授權對外聯繫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24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簽。 二、主管業務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三、機密文件撰擬。 四、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五、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六、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核擬。 七、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八、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九、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及核准。 十、秘書室日常業務處裡。 十一、長官交辦事項。
25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有關文稿審閱簽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處理保管。 三、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四、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五、業務報告撰擬。 六、長官交辦事項。
26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法令政策研擬。 二、本會法令規章審閱。 三、本會業務計畫及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本會重要文件審議。 五、長官交辦事項。
27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專案資料蒐集整理研究與編撰。 二、本會重要業務研究與建議。 三、有關文稿審閱與簽擬。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 五、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六、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七、長官交辦事項。
28
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六、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七、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 八、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
29
副處長、副會計長協助處室主管處理本處、室事務,並於處室主管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30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建議。 二、重要政策、計畫及文稿撰擬。 三、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管制。 四、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五、主管文稿初。 六、所屬職員指導監督與考核。 七、本科例行事務處理或核簽。 八、長官交辦事項。
31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林漁牧工礦技術設計指導。 二、地政與測量技術指導。 三、營建工程技術設計指導。 四、資訊與資通技術設計指導。 五、農林漁牧工礦設施檢驗。 六、各項工程檢驗。 七、醫療保健技術設計指導。 八、各專業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性事項檢查擬議。 九、長官交辦事項。
32
編譯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編譯各項文件。 二、研擬各項有關外文資料。 三、承辦指定事項。 四、長官交辦事項。
33
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34
技士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項專業技術工作協辦。 二、其他有關技術工作承辦。 三、長官交辦事項。
35
專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方案報告擬簽。 二、具有專業性業務承辦。 三、重要文稿撰擬及資料整編。 四、長官交辦事項。
36
科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撰擬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37
辦事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承辦普通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38
雇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繕寫文件。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39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事項之責任,依下列推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由辦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擬稿人員與各科主管人員連帶責任。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及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案例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擬稿人員負責外,各級核稿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九、財務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長官連帶負責。 十二、文稿、重要文件完成陳閱、核判等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歸檔,由經辦人員負責,致使遺失外漏者,則其主管連帶負責。 十三、其他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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