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士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項專業技術工作協辦。 二、其他有關技術工作承辦。 三、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4條,技士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包括協辦各項專業技術工作、承辦其他有關技術工作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中提到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尚未找到相關的最新版本。由於該條款中未涉及其他法規參照,也未提及其他具體的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多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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