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3條,稽核承長官的權責如下: 1. 研擬內部審核規定。 2. 執行內部審核並提出建議。 3. 指導和改進財務管理。 4. 調查和處理財物案件。 5. 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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