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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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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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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3條,稽核承長官的權責如下: 1. 研擬內部審核規定。 2. 執行內部審核並提出建議。 3. 指導和改進財務管理。 4. 調查和處理財物案件。 5. 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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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稽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