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方案報告擬簽。 二、具有專業性業務承辦。 三、重要文稿撰擬及資料整編。 四、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5 條規定了專員的權責: 1. 專員需要報告工作計畫方案,並經主管長官簽核。 2. 專員需要處理具有專業性的業務。 3. 專員需要撰寫重要的文稿,整理相關資料。 4. 專員需要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是專員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說明該條款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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